最新举报:育良书记还有漏罪
《人民的名义》中的育良书记城府很深,是一个隐藏得很深的腐败分子,但再狡猾的狐狸最终也会露出尾巴的。
高育良书记经常说这么一番话:我们的干部啊,当官别发财,发财别当官,对金钱决不能起贪恋之心!面对亲友,要把握好分寸,不能因私情而违背原则!面对美色,要洁身自好,不能自甘堕落……
但育良书记做到了吗?金钱关、美女关他过了吗?正如高育良的学生侯亮平问高育良:高老师,您说得真好,可自己做得怎么样啊?
最终的结果是,高育良因犯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其实,高育良的问题不仅在经济方面的腐败,还有在生活方面的腐化。
高育良在和吴慧芬婚姻期间即和高小凤发生了不正当关系,并且高小凤还怀孕了。为此高育良和吴慧芬离了婚,旋即和高小凤在香港结婚。但高育良和吴慧芬离婚不离家。
看起来高育良这着棋很高,高玉良为此得意洋洋地对侯亮平说:“迄今为止老师的作为全部合法!老师教授法学这么多年,这点基础知识还能没有吗?”
说实话,无耻的人多了,但像高育良这般趾高气扬的无耻还真的不多见。高育良作为党的一名高级干部,生活方面的问题已经严重违纪违反政治规矩了,他还好意思说掩耳盗铃的话?
抛弃结发妻子,可不止高育良一个,但如此大言不惭“有法可依”的,没有。那位专注烧红烧肉的也没恬不知耻到这种地步啊!不踢寡妇门,不欠婊子钱,不抛糟糠妻,这些底线还是要遵守啊!
高育良认为自己和高小凤之间生活上的事是合法的,那真的合法吗?笔者认为,不合法!高育良犯了重婚罪。
重婚罪通常有以下几种犯罪类型:
1、与配偶登记结婚,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,这叫法律婚的重婚;
2、与配偶登记结婚,与他人没有登记但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,此为事实婚的重婚;
3、没有配偶,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。
高育良属于上述的第2种类型。(详细原因本文不述,如有相关法律需求,请加庄律师微信lmz8848,发微信红包咨询)
高育良和吴慧芬先离婚,后又和高小凤结婚。从法律层面上说,高育良和高小凤已经是合法夫妻了。但高育良此时和前妻吴慧芬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,此已构成事实婚的重婚,这时的“受害人”已是高小凤了,你们说,搞笑不?我说的是法律,没办法。
肯定有读者会疑问:不是说重婚罪是不告不理嘛?受害人不追究,哪还有什么重婚罪?
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: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该条款并没有规定重婚罪必须告诉才处理,因此重婚罪不属于不告不理。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:
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:
(一)告诉才处理的案件:
……
(二)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,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:
1、故意伤害案(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);
2、非法侵入住宅案(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);
3、侵犯通信自由案(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);
4、重婚案(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);
……
对以上规定梳理分析可看出:重婚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;在检察院未提起公诉情况下,重婚罪也可以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,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。
简单说,重婚罪是可选择的自诉案件,也是可选择的公诉案件。
司法实践中重婚罪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例也是有的,最有名的当属原省部级官员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,其即是因重婚罪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高育良构成重婚罪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同为党的高级干部,邱晓华能办重婚罪,高育良就不可以?在从严治党的今天,对高育良的重婚犯罪更应当予以处理,对腐败零容忍,对腐化也要零容忍。
腐败往往就是从腐化开始的,腐化问题不可小视。高育良不是一般的群众,面对高育良的重婚行为,纪委和检察部门决不能坐视不管。
所以说,高育良除了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外,还有一个漏罪即重婚罪,此罪在电视剧中被疏忽了。
后期若拍《人民的名义》续集时,可以把处理漏罪的这个情节补上,将漏罪(重婚罪)与前罪(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)并罚,以正视听。
细节决定成败,“法之剑”公众号注重电视剧的细节。关注法之剑,全家不受罪,这不是一句空话。
读法言法语,请点击关注上方蓝字“法之剑”。
庄志明律师(微信号lmz8848)提醒,本文欢迎转发、转载,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!